我國規定侵犯著作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
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是很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但是由於我國很多的法律當中對於侵權行爲的界定都是以盈利爲目的的,所以在罪著作權的這件事情上罪與非罪的關鍵爭議就在於以盈利爲目的的這一關鍵的目的。如果大家在生活當中遇到了自己的著作權疑似被他人侵犯的基本狀況,當然可以先了解一下我國規定侵犯著作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
一、我國規定侵犯著作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
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主要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在講應注意以下幾點:
1、行爲人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如果行爲人實施侵犯著作權出於破壞他人名譽等其他目的的,不構成本罪。
2、注意違法所得數額和其他情節在區分罪與非罪中的作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一般違法行爲的主要標準。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無需同時齊備。
3、在區分罪與非罪的時候也應把握以下兩點:
(1)複製、出版或製作行爲有無合法根據,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的重要標準。
(2)要注意掌握數額標準,正確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爲。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爲的重要標準。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爲,但沒有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並不嚴重的,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爲,不能作爲犯罪處理。
二、侵犯著作權罪怎麼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爲。
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爲,但是根據刑法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爲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爲。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爲。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爲。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准和未經國家批准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出於過失,如誤認爲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製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於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侵犯著作權罪規定的還是要以盈利爲目的的,如果說侵犯當事人的著作權僅僅就是給他人的名譽造成了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要求民事賠償,但是不能夠認定當事人已經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的,以營利爲目的的狀況下是要沒收當事人透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非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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