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侵犯著作權的判斷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的規定,我們國家如果侵犯著作權的話,那是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的。這是因爲我們國家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是非常關注的。畢竟現代社會是一個講求真是的社會,擁有知識就等於擁有了未來。很多人想了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侵犯著作權的判斷是怎樣的?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侵犯著作權的判斷是怎樣的?
著作權侵權認定原則
司法實踐中,常用的著作權侵權認定原則有:
1、思想與表達兩分法
將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這是版權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明確規定:版權保護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字概念本身。我國版權局於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第5條也增設了版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現和過程的條款。
思想與表達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區分,但在計算機軟件作品中,其界限並不明朗。
此外,即使屬於思想的表達,但該表達屬於公有領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達,則表達同樣不在保護範圍之內。
2、接觸與相似原則
在分離思想與表達、公有領域與私權領域之後,如果兩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透過兩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觸或者作品有接觸的痕跡來判斷是否構成抄襲。
如果權利人與被告的作品相同或類似,而被告方沒法提供其創作過程以證明未進行模仿而是獨立創作的,侵權即成立。可見,這裏的舉證責任的承擔發生了倒置,即由被訴作品的作者證明自己沒有接觸過原告作品,否則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觸。
在判斷兩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謂實質部分(substantialpart)的說法,即被訴的作品模仿了權利人作品的實質部分。然而,到底什麼是作品的實質部分,怎樣判斷實質部分,仍然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這有待於司法實踐進一步的探索。
二、著作權侵權行爲構成要件
從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爲的違法性:(加害行爲),損害事實,因果關係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爲而言,由於不考慮爲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爲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爲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既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爲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爲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爲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爲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複製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爲?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爲這些都是侵權行爲,因爲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認定我們國家侵犯著作權的,實際上就是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這種構成要件要違反法律規定,並且要存在着一定的損害事實,除此之外,將具體的判斷標準都給大家列舉了一下。也可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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