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員工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單位可以優先使用嗎?
一、單位員工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單位可以優先使用嗎?
單位員工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單位可以優先使用,但是若職員並不想透過該發明而獲得收益,單位也是沒有此優先權的,但是申請了發明專利若是不使用,難免會導致資源的浪費,故而在我國也是鼓勵單位使用職員的非職務發明的。
二、非職務發明專利權歸誰
對於非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爲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
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關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
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爲職務發明。
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
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爲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
職員的非職務發明,單位若是使用是需要支付費用的,這是由於此時該作品的歸屬者並不是單位,但是由於職員在該單位工作的關係,故此享有優先的使用權,若是公司的進階領導人員,認爲該作品對於公民沒有益處,也可以放棄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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