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單位不再使用作者可以隨意授權使用嗎?
一、職務作品單位不再使用作者可以隨意授權使用嗎?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爲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一般職務作品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爲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爲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特殊職務作品
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二、職務作品的概念
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爲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其特徵是:創作的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對作品的使用應當屬於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工作或業務範圍之內。在我國,除法律特殊規定以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事實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爲“一般職務作品”。
這裏“工作任務”指的是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這裏“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爲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職務作品在2年之後就可以有單位授權、作者准許的情況給第三人或者第三方單位進行使用。如果單位獲取了相關報酬的話,那麼報酬是由單位和作者按照比例進行分配。作者沒有權利可以隨意支配職務作品的使用權,必須透過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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