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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職務發明的歸屬是屬於用人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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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職務發明的歸屬是屬於用人單位嗎?

涉嫌職務發明的歸屬是屬於用人單位嗎?

屬於用人單位;

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爲職務發明。

二、職務發明創造人享有哪些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爲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三、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專利申請權。

相較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用人單位的權利集中體現在其掌握了僱員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即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如單位申請且獲批,單位即成爲專利權人,並可取得行使專利權的完整權能;但如單位放棄了專利申請權,那麼該發明創造也並不能當然地轉爲非職務發明創造,而應作爲社會公衆財富,爲公衆所利用。即發明創造只要符合“職務”一詞的基本條件,單位就成爲了權利的所有人,無論其是否行使專利申請權,原發明人或設計人都不得以非職務創造發明對該發明創造行使專利權。

(2)給予發明人獎勵或者報酬的義務

單位的此項義務與前文所述發明人獲取獎勵或報酬的權利內容基本一致。

綜合上面所說的,職務發明就是在用人單位進行做的發明,對於這個發明的歸屬一般在進行處理之前就要協商好,但在多數的情況之下一般都是歸用人單位所有,而對於勞動者可以得到相應的報酬,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雙方規定的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