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共同共有指的是什麼?
知識產權共同共有指的是什麼
(一)知識產權共同共有的概念
知識產權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對特定知識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一個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共同共有,往往依據共同的研發關係而產生。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我國《合同法》第340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此處的“共有”,應爲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根據《民法典》第308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我國《民法典》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但不能以此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爲夫妻共有,共有的客體爲“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許可費用和轉讓費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識財產。一般情況下,由於知識財產的個人屬性,往往被認爲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知識產權共同共有人權利行使
有關重大事項的權利行使,共同共有人應該按照人數進行表決,一人一票,表決結果以多數票爲全體權利人的表決結果;行使轉讓權和設定定限知識產權等重大事項之外的事項,在不妨礙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個共有人都可以單獨行使,如普通許可。無論以何種方式行使知識產權,行使後所獲得的利益,均應按照約定進行分配。而在“共有”的行使上,我國《民法典》第86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或依據共有人之間的協議,可以由某個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爲其同意。”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無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擅自劃分份額並分割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爲無效。共同共有因協議分割(包括權利分割、變價分割和作價分割)、知識財產超過保護期限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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