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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有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有: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行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侵權物品作如下處理:
(一)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二)監督侵犯人銷燬使用權利人商業祕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祕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