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上搭建養殖場屬於違章建築嗎?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另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因此,養殖場場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經營權證,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於養殖的行爲,屬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行爲,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是《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以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對農民發展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的基本保障。從常理可知,養殖戶不在農用地上搭建涉農設施,不可能對家禽走獸等畜牧業實施基本的管理。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可知,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另依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可知,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養殖戶在承包地上搭建臨時養殖設施的行爲屬於直接用於畜禽舍的農業設施行爲,依法並不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很多行政機關,尤其是規劃建設部門超越《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規定,附加養殖戶辦理行政許可的行爲,屬於超越法律規定的濫用職權行爲。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養殖戶搭建涉農設施的行爲,並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一前置性手續。
養殖戶在農用地上搭建養殖場從事養殖的行爲,是農業部、國土資源部鼓勵發展農業的福利性或者政策性措施。是爲了鼓勵村民在農業這一基礎產業前提下,發展經濟性產業的政策性支援,因此規劃建設部門一律把養殖場當做違建拆除的行爲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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