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地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在實踐中,政府徵地的現象很常見。那麼,政府徵地程序的最新規定有哪些?政府作爲徵地單位需要遵守哪些徵地的規定?徵地的程序有哪些規定?政府在作爲徵地單位時,怎麼才能確保徵地程序的合法?
政府徵地程序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1、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准權限的上級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准的徵地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覈實)制定,即把徵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徵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有關征地程序的知識。我們知道,徵地都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規定的。爲了避免有關的徵地糾紛,相關征地單位需要嚴格按照程序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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