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的人的土地能確權嗎?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家庭個別成員死亡,或讀書、服役、服刑、外出務工的,除農戶依法自願申請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應按照原有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農戶家庭成員減少爲由,強行調減農戶家庭承包地面積。對農戶家庭成員自願申請,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並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在土地確權時人已去世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員協商確定戶主或者代表人,然後對家庭成員還要全部登記。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以及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和201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等法律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爲農戶,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不論死亡、戶籍遷出或新生人口、婚嫁遷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農戶家庭部分成員發生增減變動的,其家庭土地承包關係不變,應按照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確定的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減調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積。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出生、合法收養等農戶新增人口,依據法定戶籍登記資料,依法辦理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變更登記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集體機動地等可分配土地,且農民羣衆有強烈要求的,應依法由村民會議議決同意,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後,依法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但未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意,村組幹部私自劃給新增人員的承包地,應報經村民會議重新審議;村民會議審議同意的,應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確權登記頒證;村民會議審議不同意的,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收歸集體統一管理使用。
有一種情況村集體可以收回土地,就是這個戶口上的人都不在了,比如一對老人沒有孩子,老人相繼去世,那麼他的土地就無法確權,土地歸還村集體,作爲機動地使用。舉家遷出到大城市裏居住的人不給土地確權了
哪些人不給土地確權
這裏要明確的是去大城市居住了,而且戶口上的所有人都已經不是農村集體戶口,這有些人的土地直接被收回,不給予確權,收回的土地還是村集體的。那些戶口裏有人遷出,但是未全部遷出的依舊可以確權,舉家遷往小城鎮的人也可以確權。自己開墾的土地不確權
開墾的土地不給確權,而且開墾的土地是不是收回也歸村集體說了算。有的村裏的做法就是收費,花錢承包土地,不交就收回土地。這裏說一下,開墾的土地是拿不到糧食種植補貼的,比如今年的玉米補貼。說到這裏還需要提一句,這些被收回的機動地是可以被申請使用的,沒有承包到土地的農民可以申請村集體的機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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