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暴力強拆是否違法?
一、房屋被暴力強拆是否違法?
房屋被暴力強拆是否違法要看是否符合強拆的程序和條件而定,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相關規定:如果違章建築的檢察人員發現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當立即責令停工。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佩戴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件,拆除人員應當攜帶拆除檔案。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施工檢查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進行調查,確定爲違建後應立即拆除。尚未構成被拆除標準的,違建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補辦申請執照。未遵守有關規定或者未在期限內辦理許可證申請手續的,由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機關進行拆除。
二、什麼樣的建築屬於違法建築?
(一)未經申請或者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而建造的建築物。
(二)擅自改變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造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
(四)臨時建築物應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建造爲永久建築物。違建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可以隨時停止建築和拆除,但也不是說拆除隨隨便便就拆了的,程序還是要走的。
三、合法強拆的程序有哪些?
第一步,催告階段。
如果在期限內拆遷戶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既沒有複議也沒有訴訟且沒有搬家騰房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方應當下發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
實踐中,有些拆遷方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混爲一談,把徵收補償決定發成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是違法的。拆遷戶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申請依法撤銷。
第二步,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自催告函送達被徵收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被徵收人仍未履行《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義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即使拆遷戶沒有履行《徵收補償決定》的義務,拆遷方也不能擅自強拆。拆遷方應當向當地法院遞交相應的材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材料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法院審理階段。
法院受理拆遷方強制執行申請後,會詢問拆遷方和拆遷戶雙方的基本情況,調取相關證據來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執行性進行審查。
第四步,強制執行階段。
法院作出執行司法強拆的裁定,執行裁定送達給被執行人(拆遷戶)之日起15日後,被執行人(拆遷戶)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便正式開始。
房屋被暴力強拆的情況下,是需要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如果由法院作出判決強制執行的纔是合法的,如果沒有法院的判決書,那麼就是不合法的,造成了侵權行爲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也需要透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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