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主體違法怎麼應對強拆?
一、強拆主體違法怎麼應對強拆
1、強拆之前
如果當事人提前得知強拆消息,最好是將貴重物品轉移,尤其是小件的貴重財物。萬一發生意外,導致財物丟失,當事人只能申請賠償,但是維權時像電視、電腦、冰箱這種大件物品還比較容易取證,但是像項鍊、手鐲這種體積小、價值大的物品就很難證明其存在。而當事人如果不能提出相應證據,主張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2、強拆之時 如果拆遷隊到來後強行拆房,當事人一定要馬上報警,交給警察處理,並保留好報警的電話記錄。雖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強拆,但是否報警、警方是否作爲對我們後期維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響。警方的出警記錄是認定強拆主體、時間的重要依據。即使警察不出警,後期也能起訴其不作爲。
3、強拆之後 一旦強拆已經發生,就不能挽回,此時只有透過法律手段維權才能儘可能地彌補損失,獲得補償。此時當事人應該立即聯繫徵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透過律師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熟練的訴訟、談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證據和資料,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法的強拆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覈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在場人員覈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強拆主體只能是法院,因爲只有法院可以做出司法強拆的決定。其餘的行政部門或者是村委會、村民自治會等組織都不可以做出強拆決定。如果發生了強拆的一定要按照上述的方式來維權,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且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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