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法強拆責任人是誰?
一、 對於違法強拆責任人是誰?
對於違法強拆責任人一般是政府的拆遷管理部門,起訴時,徵收主體爲被告確認強拆行爲違法,一般情況下是市縣級人民政府。首先要確定徵收行爲的存在,即收集政府徵收行爲的證據,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徵收決定,就能證明徵收行爲的存在。其次,在強拆過程中也要收集被強拆的證據,被強拆時一定要報警,儲存好報警記錄及通話錄音,一般出警人員會告知系政府拆遷行爲,不屬於公安機關受理範圍,此時不要認爲警察不作爲而生氣失去理智,這句話兒對日後維權很重要,一定要把證據固定下來並儲存好。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強拆違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違法強拆責任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強拆事實而定的,政府拆遷部門根據行政職能是有強拆的權力的,但涉及到造成違法強拆的,可以根據強拆的違法行爲來進行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起訴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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