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主要負責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違法強拆主要負責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徵收方未經被拆遷人同意即闖入被拆遷人家中的,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毀壞財物罪
徵收方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且未經法院強制執行,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如果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罪
徵收方或其委託有關人員暴力毆打被拆遷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導致被拆遷人重傷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導致被拆遷人死亡的,可能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結合《刑法》第397條的規定,如果實施徵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如公安機關參與暴力強拆行爲,接到被拆遷人報警電話後拖延出警、不出警,致使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違章建築可以強拆嗎
違章建築可以強拆,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根據《建築法律法規》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第四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檔案。
在對房屋依法強拆時,需要先根據拆遷補償標準發放補償,然後纔可以進行拆除。如果申請人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的話,則不可以強制拆遷。如果有強制拆遷或者暴力拆遷的行爲的話,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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