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究竟有必要區分嗎
在徵地拆遷中,拆遷通常分爲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公益拆遷就是爲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徵收行爲,也可以說成是政府拆遷。不過在實踐過程中就有很多人打着公益拆遷的名義實施非公益拆遷行爲。但不管是“掛羊頭、賣狗肉”還是“明知故犯”,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究竟有必要區分嗎
由於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並沒有明確兩者的區分,因此有一部分人認爲,徵收土地的過程中無需進行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之分,對於失地農民的補償應公平公正,不能因爲政府徵地用途的不同而給予被徵收人有失公平的差別對待,既然國家法律中規定了公平補償,就沒有必要爲此而區分是否具有公益目的,況且對於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並不清楚,並非國家所實施的項目就一定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如果要對公告利益進行列舉式的規定,很難囊括所有的公益項目,而如果採取概括式的規定,則有以偏概全之嫌,因此,只能採取概括式加列舉式的立法體例來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的機制及程序,由被徵收人來認定政府所實施的公權力行爲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但也有部分羣衆認爲,要必須嚴格區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由於土地徵收徵用的實質是對被徵收人權力的剝奪,因此應當對私權力有所限制。如果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規定,則可以對徵地過程中寬泛的政府自由裁量權有所限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公權力的濫用,避免政府隨意徵地的行爲,另一方面,出於公共利益徵收土地更能使被徵收公民信服,也是證明徵收行爲合法性的前提。
同時,由於土地用途的不同,被徵地人的利益損失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出於損失與收穫成正比的想法,也應當嚴格區分不同徵收類型對失地公民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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