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舉證問題如何處理?
房屋拆遷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個問題,由拆遷問題引起的糾紛也是常見的糾紛類型,那麼在房屋拆遷的糾紛中,當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時,由誰舉證有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呢?本文整理了相關的內容,爲您提供關於房屋拆遷糾紛,舉證問題如何處理的參考。
被拆遷人起訴拆遷主管部門,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來承擔,行政機關有義務在訴訟中舉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否則其要承擔敗訴的後果,無需原告證明被告的行爲違法,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被告行政機關敗訴。因此,被拆遷人起訴拆遷主管部門,應由拆遷主管部門承擔舉證責任。
未經行政裁決能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嗎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城市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必須作出書面裁決並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拆遷中哪些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房屋拆遷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二種情形:其一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被告對其行政行爲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該舉證證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具體指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來證明該行爲的正確和合法,則被訴行政機關可能承擔敗訴的訴訟後果。
拆遷中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
其實不管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我們作爲被拆遷人,就案件本身來講,我們勝訴的不多。我們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目的是檢視對方的證據材料,從這些證據材料中找出對我們有利的東西,抓住對方的弱點。只有我們把握住對方的弱點,他們才能和我們真正的談判。否則象大多數被拆遷戶那樣,僅僅侷限於自己這一方的事實問題。是很難達到取得合理的能滿意的結果的。我們的目的不是案件本身的結果,而是最後我們能取得的補償提高了。對我們來說,最後補償提高了就是勝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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