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行政調解案例都有哪些?
隨着經濟的發展,用地面積的不斷擴大,徵地拆遷越來越成爲人們熱議的話題。有些“釘子戶”不願搬出自己居住多年的家園,因此搬遷戶與拆遷方之間會出現好多糾紛和摩擦。那麼出現糾紛和摩擦後該怎麼辦呢?下面就由本站爲大家講解一個徵地拆遷行政調解案例。
一、案情介紹:
其於2004年左右從同村居民處購置一地塊(持有國土證書)並修建了面積500餘平方米的房屋,用於居住、租賃及開設企業。因委託人多年在外工作,未收到徵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書面檔案,徵收實施部門未提供書面詳細補償安置標準及計算方式。徵收工作人員口頭告知2015年2月12日爲簽約截止期限,但房屋在2015年2月11日被強拆。委託人認爲其系合法補償安置主體,補償標準過低,無法與徵收實施部門達成一致,遂委託本代理人出具相應的維權方案。
二、辦案過程:
(一) 代理思路:在取得委託人同意的前提下,主要以非訴訟方式協調解決爭端。
(二)主要工作方式:承辦律師接手案件後,認真瞭解了案情,實地調查走訪,梳理相關政策法規,覈驗補償項目,提煉爭議焦點,解答委託人諮詢事宜,向徵收指揮部門提出了書面報告材料,多次與徵收指揮部門交涉、談判,並就項目違法情形與徵收實施部門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與探討,其中所提徵收程序違法的若干意見對爭議最終解決起到關鍵作用。此外,律師積極與委託人、徵收實施部門及其領導機關協調溝通。
(三)案件結果:委託人與徵收實施部門達成補償安置協議,補償款項到位,委託人對補償安置結果表示高度認可,並獲得了徵收實施部門的好評。
三、案例評析
(一)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國家法律體系,集體土地徵地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兩者土地性質不同,適用法律不同,前者適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長沙市人民政府第103號令《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等法律規定,後者適用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補償項目不同,前者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及社會保險等;後者主要補償項目爲房屋價值補償、裝飾裝修及設施設備補償與獎勵等。其他前置程序及實施程序各有不同。本案中,委託人及承辦律師提出,委託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該證由政府部門頒發,在未經法定程序撤銷之前,應具有合法法律效力。但徵收實施部門理解爲集鎮土地,應適用長沙市103號令。該爭議貫穿案件始終,爲爭議核心。
(二)徵收程序問題
按照徵收實施部門關於涉案土地爲集體土地並適用長沙市第103號令的認定,徵收部門(含相關部門)須進行立項、規劃、審批、環評、土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等前置程序,並應依法履行調查預徵,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發佈徵地公告,公佈補償安置方案(聽取意見),簽約,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責令限期騰地及司法強拆等程序。本案中,徵收簽約期限尚未截至,房屋遭遇行政強拆,程序與法律規定衝突。
(三)補償項目及標準問題
如何計算和確定補償項目及補償標準是委託人(拆遷戶)最關注的問題。在集體土地徵地拆遷案件中,徵地拆遷實施部門根據法定的計算方式覈算確定補償項目及標準,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該等項目及標準已經由法律明確規定,當地政府或透過地方性法律、規章的形式予以細化(含各項獎勵的政策)。
故而,作爲拆遷戶可以主張由徵收實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計算補償安置明細清單並送達拆遷戶,同時,爲避免補償項目漏算、少算的爭議,可以向徵收實施部門查閱詳細補償安置方案用於覈對。但,根據各方反饋意見,補償標準偏低。乃至委託人希望委託律師增加補償標準。根據承辦律師團隊代理的大量徵地拆遷案件情況分析,律師參與計算補償標準可以作爲常規代理工作,但此外,還須透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就項目合法性司法審查等途徑,透過談判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反之,徵收實施部門爲實現效率與委託人權益保障的有機統一,可以引入專業律師團隊(或政府法律顧問)提供專業把關,確保送達,知情權,合規審查,透過協商談判等方式化解矛盾,完成徵地拆遷任務。
本案經與委託人商議以非訴訟解決爭端並最終取得較好效果,較爲難得,從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角度看,爭取了其正當合法利益,增加了補償標準。從爭議解決的角度來看,透過承辦律師的大量工作促成了徵收實施部門與委託人之間爭端的最終解決,化解了社會矛盾,起到了律師專業力量的作用,也是律師社會責任的體現。
以上就是徵地拆遷行政調解案例的全部內容講解。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應該按照案例分析講解的那樣走正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生命及財產不受損害。如果再有其他關於法律的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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