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政策有哪些?
在經濟日益增長的社會中,土地的徵收在我們普通人家可能會遇到,國家在建設中需要徵收個人用地以發展謀求公共利益,那麼在徵地過程中的流程及個人安置問題我們瞭解嗎,接下來小編帶你瞭解瞭解。
1、先補償後搬遷,先安置後搬遷: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其確定了:不論是政府爲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還是商業性開發拆遷,拆遷方均須透過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遷人同意、達成協議後,並給予被拆遷人充分補償,纔可對房屋進行拆遷。
而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的生計、有保證:
必須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這是徵地時,當地政府,必須主動滿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徵地補償,必須保證被徵地農民,在土地被徵收後的、長久穩定生活來源和基本保障,將失地農民恰當的納入,相應的就業、社保體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條中規定了: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3、禁止採用非法的方式,進行強拆;強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強拆: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4、手續不全,不得徵地拆遷:
(一)合法徵地行爲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體適格”,包括:
徵地批覆機關主體:只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權對上報的徵地材料,進行批准。
制定、做出拆遷補償方案的主體:應爲縣、市級以上政府。
房屋強拆主體:強拆裁定書,應是由法院,根據相關行政機關的申請做出的。
(二)拆遷過程中,法定的程序,應包括:
發佈擬徵地公告→徵詢擬被徵地人意見→對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調查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發佈徵地公告→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落實補償安置後交付土地→拒絕達成協議、或拒交土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關於徵地拆遷政策,法律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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