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徵地拆遷案例的內容有哪些
長沙徵地搬遷案
原告爲長沙市開福區徵地拆遷事務所和長沙市開福區青竹湖鎮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分別爲陳永坤和劉文傑。被告楊某,男,漢族,1967年8月5日出生。原告長沙市開福區徵地拆遷事務所、長沙市開福區青竹湖鎮人民政府訴稱,原、被告於2007年7月31日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由原告按照長沙市徵地補償條例及政府60號令補償標準補償給被告284 000元。被告已於2007年9月5日領取了120 000元,餘款164 000元,原告已存入被告銀行帳戶。被告應於2007年8月7日前騰空拆除其在原告拆遷範圍內的農房一棟。但被告至今仍未拆除,違反了合同約定。請判令:
1、被告立即騰空拆除其在原告拆遷範圍內的農房;
2、扣除被告按期拆遷獎5993.8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楊某辨稱,原告所登記被告房屋的面積及設施未經被告簽字;被告是經原告的恐嚇被迫在協議書中籤了字;原告不能一視同仁地落實拆遷政策,因人而異,不公平;被告雖已領取百分之四十的補償款,但已拆了百分之五十的房屋,而安置小區至今未建好,沒有地方可居住,原告起訴理由被告不能接受。
經審理查明,因建設“長沙市球場路”,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徵用開福區青竹湖鎮霞凝村集體土地5.9875公頃。相關拆遷騰地補償等工作,原告長沙市開福區徵地拆遷事務所於2007年5月24日委託給原告長沙市開福區青竹湖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被告楊某的房屋在上述拆遷範圍內。2007年7月31日,原告長沙市開福區青竹湖鎮人民政府與被告楊某簽訂了一份《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被拆的被告位於長沙市開福區青竹湖鎮霞凝社區泥家塘組106號房屋面積爲299.69平方米(其中合法面積140平方米,違章違法面積159.69平方米),按長沙市人民政府60號令規定的補償標準,給被告的拆遷補償款共計284 000元;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原告應向被告支付補償款40%,被告必須在2007年8月7日之前拆遷騰地完畢;被告如不按期拆遷騰地,原告有權扣除被告“按期拆遷獎”5993.8元。上述協議簽訂後,被告於2007年9月5日領取了補償款120 000元,餘款164 000元,原告已於2007年9月5日存入被告的銀行帳戶,而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約定拆房騰地。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領款單》、楊某《湖南農村合作銀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材料在卷佐證。
原、被告所籤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內容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遵合同守信用,原告依約已向被告發放了百分之四十的補償款,並將其餘百分之六十全額存入被告帳戶,履行了合同義務,其請求應予支援,而被告至今未按約定拆房騰地,已經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應立即拆房騰地,原告發給被告的“按期拆遷獎”5993.8元,按約定應當扣除;至於被告所稱“《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在原告恐嚇下,被迫所籤”,因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採信;另外,房屋拆遷補償款已包含了被告的過渡費,被告以“安置小區至今未建好”爲由,拒絕拆房騰地,沒有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騰空拆除位於長沙市開福區青竹湖鎮霞凝社區泥家塘組106號房屋;
二、被告楊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返還“按期拆遷獎”5993.8元。
此案受理費10000元,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00元承擔。
由長沙徵地搬遷案例看出,我們在遇到這種事的時候,一定要及時採集證據,人證物證都必須屬實,並且按合同或者協議做好自己的分內之事。如果對補償之事不滿意,應及早提出疑問,儘早做出合理的協議,而不是等到不可挽回之時再提出各種要求,況且爲時已晚。如果您對自己的處境還不能做出理智的分析,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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