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徵收補償費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1、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其標準爲: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
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
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
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付給被徵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用於再生產投資,形成新的生產能力,不能分給農民個人消費。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產權確實屬個人家庭所有的,其補償費付給本人(家庭);被徵用土地上由集體種植的青苗,其補償費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青苗屬於農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種植的,其補償費交給承包者。爲了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確、節約、有效地使用徵地補償費,防止徵地費用被截留、侵佔,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將徵用土地的徵地補償費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
2、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爲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3、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4、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5、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徵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徵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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