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導致合同違約怎麼辦?
一、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導致合同違約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由此可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應當在出讓合同簽訂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透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二、合同單方違約怎麼處理?
1、採取自救手段,維護自身利益。依《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民法典》第527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爲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2、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依《民法典》第58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出讓金是在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就需要依法的繳納,但對於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話,那麼這種行爲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損,而且也會承擔相應的賠償金,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自己的責任就需要由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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