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何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爲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本案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都嚴格遵照了上述立法要旨。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越來越重視農業問題,並出臺了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原先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承包戶開始收回原先轉給他人代耕(轉包)的土地,本案即在此背景下發生。由於法律宣傳的不到位,農民“責任田誰交費歸誰種、誰種誰有”的觀念很深,大大增加了類似案件的處理阻力。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一要耐心釋法、講情、說理,力求案件處理結果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二要旗幟鮮明,有法必依,依據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對民事活動進行判斷。
土地的實際耕種者直接向發包方繳納各項稅費,這是其服從發包方管理的體現,也是發包方便於收取土地稅費、簡化繳費程序的一種方式,不能成爲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的事實根據。
《農民負擔監督手冊》是發包方計收土地稅費、發放相關補貼的依據,不是法定的承包經營權權屬憑證。發包方受土地利益的驅使,往往疏於對土地流轉的管理,使《農民負擔監督手冊》記載的內容比較混亂。在發包方不明示認可、當事人又無其他書面憑證佐證的情況下,《農民負擔監督手冊》不能作爲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及轉移的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劃轉調整將導致土地承包戶喪失承包地,其法律後果較代耕(轉包)的法律後果嚴重。
當前農村像本案這樣的情況很多,承包方再轉給轉包方,當遇到這種問題是,要從承包關係入手解決,依法及時作出裁判,以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農村穩定,不得不說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十分重要的。無論是承包方還是轉包方,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確認彼此在合同期限內雙方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潮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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