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合法性應該怎麼看?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法性應該怎麼看?
一、所述的土地買賣應是土地使用權買賣。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轉讓後受讓人依法對土地出讓金的繳納。
二、如案件中的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已經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受讓人依法對土地繳納出讓金,可適用物權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理由如下:
1、乙方爲國家一部門,其土地應爲劃撥方式取得。國土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法律規定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須經過法定機關批准,且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因此,甲是基於有與該國家部門的有效合同佔有該土地,雖未辦理登記手續,但該土地已不具有民法上限制流通物的法律屬性,所以甲處分該土地時可適用民法上相關的法律規定。
3、所以甲與第三的人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並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已不具有民法上限制流通物,適用民法典上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附部分相關法律依據:國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款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買賣、轉讓,但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條件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與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將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等具體民事權利轉移給他人的行爲。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的就是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條件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與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原承包方依法將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等具體民事權利轉移給他人的行爲。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據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繼承等。
終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土地轉讓的情況還是有的,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合法的,但是土地所有權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兩者是有差別的。如果遇到土地轉讓的情況,要三思而後行,留意具體的法律條例,如果情況複雜的話,可以找相關人士諮詢以便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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