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轉包解除合同判決可以撤銷嗎
一、土地無償轉包解除合同判決可以撤銷嗎
土地無償轉包解除合同判決一般是可以撤銷的,合同撤銷權行使之前該合同有效。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指的是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以及合同簽定人是無行爲能力人的兩種情形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情形。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二、可撤銷合同的特徵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於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爲了維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確認爲可撤銷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透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歸於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可撤銷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爲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願,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
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爲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並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爲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於無效,產生與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 可撤銷合同的構成要件
三、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並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爲合同無效的原因。很顯然,《合同法》關於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採取有別於《民法通則》的規定,借鑑了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通行作法,採取了廣義的立法。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其內容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纔可作爲合同撤銷的原因,而對於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一概都歸類於《民法通則》第58條所指的無效情形,作爲合同無效的原因。
除此之外,合同撤銷權還有三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爲,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土地無償轉包解除合同判決一般是可以撤銷的,同的訂立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所以如果存在違法訂立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而合同的訂立不能夠存在顯失公平,欺詐等違背了真實意思的情況,否則是可以撤銷的。
-
單元樓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是什麼?
一、單元樓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是什麼單元樓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是指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明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係人請求有關權力機關確認土地使用權歸屬,從而解決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行爲。土地使用權確認請求權由對特定的土地有利害關係人行使,利害關係人不一定是土...
-
村裏給了一塊地沒有土地使用證怎麼辦?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佈,在張榜公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2、現場勘查鄉(鎮)人...
-
土地使用證年限怎麼算是正確的?
正常的純住宅是70年、30年只是土地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子的使用年限,因爲房子在不拆遷不是危房的情況下一直都是自己的,就算30年以後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政府會和收取土地延期的地價。產權證是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期到期後,可以再續交使用費。和房屋使用期限不是一個概念...
-
徵地補償款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徵地補償款包括:1、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徵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徵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2、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徵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3、附着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