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怎麼辦
國家所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限制還是讓很多普通老百姓都特別關注的,有的時候,人們擔心土地使用權到期了以後自己對土地的相關收益問題會受到限制,比如說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就只有50年,眼看着就馬上面臨着到期的問題,那當事人自然也非常的關心,在我國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怎麼辦?
一、在我國土地使用權50年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爲,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二、各類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
住宅爲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爲準。經濟適用房的轉讓年限爲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使用證延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透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大家對於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延期辦理應該有了一個具體的概念了。其實目前國家只是針對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50年的土地使用權主要是針對一些綜合性的用地,有的地方可能就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續期,還有個別省市對這個問題沒有特別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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