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房子不能住了怎麼辦?
大家都知道如果需要使用土地的話是需要申請土地的使用權的,很多人不知道小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房子不能住了怎麼辦,其實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根據相關的規定是可以自動續期的,但是需要重新簽訂新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接下來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小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房子不能住了怎麼辦?
現行的《民法典》(2021.1.1生效)中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但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到目前爲止,除了特殊地區的政策之外,通用的處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方法有兩個:
1、續期,繳費,延長土地期限
可由物業和業主聯名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提出,透過補交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來獲取新的使用年限。但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應低於同類土地價。
2、等待拆遷,獲取補償
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根據房屋的破損和質量情況以及政府統一規劃的需要,等待政府的統一拆遷或因市政規劃,政府需要收回土地和建築物對業主做出相應補償。無論是哪種方式,對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業主而言,都不失爲一種好的歸宿。
這裏也提醒購房者或者土地接盤者,在購買時,一定要檢視原單位或賣方的土地使用證或者到發證機關的網站上查詢該地塊或者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對剩餘年限有一個清晰的認識,衡量自己是否能夠接受那麼短的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工業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綜上所述,土地的使用權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給你的使用年限的,如果在土地的使用權到期之後沒有申請續期的話就不能夠繼續使用土地了,根據土地的用途規定了土地的使用年限,當然如果對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還不清楚的話可以到本站網站學習,關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可以及時諮詢當地的部門。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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