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店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我國土地法法律規定,住宅、商鋪、農業用地有其土地使用時限,到期後國家會收回土地的使用權,個人或集體失去這一土地的使用權。而一般來說商鋪的土地使用時限爲四十年,那麼某商店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到期後怎麼辦?
40年指的是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是40年。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果不再續期,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的房屋。可以到有關部門進行續期,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手續費用。續期以後,房子還是自己的。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爲,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以上就是某商店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到期後怎麼辦的相關內容介紹。從中可以看出,當商鋪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可以選擇到相關部門進行續費,重新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假若不進行續費,國家則有權收回該土地使用權,原個人或集體不得再擁有這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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