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土地使用權70年使用權的區別?
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我們熟知日常居住的房屋使用權是70年,但還有一種50年土地使用權的說法,那麼50年土地使用權70年使用權的區別有哪些呢?爲了解答這個問題,小編爲您收錄了下列內容方便您的瞭解。
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居民用地爲70年;工業用地爲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爲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爲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爲50年。這個期限是房地產商購買土地時開始計算的,如購買後5年內開發完成出售房屋,則土地使用實際年限要減5年。故購房者一定在看該地塊是何時購買的,有些地快從購買到出售商品房時土地閒置已超過十多年,這樣房屋所佔的已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年限大大減少。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透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爲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兩者的區別:1、兩者的權屬不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
那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即使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該塊土地,國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權。簡而言之就是,購買擁有產權的商品房,購買人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其所受限的只是房屋所佔相應比例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由於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應隨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續下去。當然如果國家沒有批准,則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而房子還是原所有權人的,土地沒有了房子何以存在?這是深層次的法律問題。
透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國家的土地政策是多樣的,針對土地不同的用途其使用的年限也是不一的,在閱讀上述內容後我們也不難解答50年土地使用權70年使用權的區別了,當然土地的使用權限到期後怎麼續期這也是很值得關注的問題,如果您還有疑問可在線諮詢本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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