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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化工企業拆遷包含哪些法律原因?

大連化工企業拆遷包含哪些法律原因?

大連的化工工廠及企業特別的多,導致大連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而且近年來化工事故的發生也較爲頻繁,因而引發了大連市民的諸多不滿和抱怨,國家爲了改善大連的環境問題,開始實施化工工廠的搬遷計劃。那麼,大連化工企業拆遷包含哪些法律原因呢?接下來,將由本站爲大家解答。

大鋼、大化搬遷的同時,要進行產品和產業結構調整

大化將藉助搬遷契機,進行產品結構重大調整,從原來的無機產品爲主向有機產品爲主過渡,除保持純鹼等部分老產品外,將新上芳烴等石化產業的下游產品,從而拉長石化產業鏈,促進石化產業集羣的形成,將大化新產品的廠址選定在西太平洋石化公司附近,就是出於這個目的。搬遷後,大化的無機產品將下降到20%左右,有機產品的比重將達到80%。大鋼除增加生產能力外,還將透過增加關鍵設備進行工藝調整,提高鋼的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此外,大鋼、大化在搬遷改造過程中,還將進行產權結構調整,尋找新的合作伙伴,吸引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共同控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市內環境將改善,搬遷環保要求更嚴格

鋼鐵、化工等均屬傳統污染型行業,大鋼、大化搬遷後,大連市內的環境無疑將大爲改善。大鋼、大化搬遷後,市內的環境就可改善很多。爲降低這兩家企業對新址地區的污染,在新廠址和工藝選擇上,都有更爲嚴格的環保要求。該負責人說,在廠址選擇上比較慎重,要考慮周圍環境,而且要預先做環境影響評價,這是確定新廠址的必備條件;在生產工藝環節,建議企業儘可能選擇國際最先進的工藝,並且淘汰一部分污染問題嚴重又確實解決不了的舊產品,將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可以肯定地說,大鋼、大化搬遷後,新工廠的污染要比現在輕得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透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執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隨着大連的化工工廠的相繼搬遷,大連的環境污染將會極大地改善,化工事故的發生也將減少。此舉將有利於大連的經濟的發展,而且將工廠搬到一個統一的地方,進行管理也比較方便,有力推動化工工業的發展。大連化工業的發展也將帶動全國化工業的發展。大家應該多瞭解《環境保護法》的相關內容,遵守法律法規。本文就爲大家介紹了關於大連化工企業拆遷包含哪些法律原因以及環境保護法的相關內容的資訊,如若還有疑問敬請諮詢本站,將有專人爲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