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房屋是違建,拆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如何判斷房屋是違建?拆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兩個時間節點前建造的房屋
首先,《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經審議透過,並於1987年正式實施。該法規定農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是由於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限制規定,因而不應當作爲違法建築處理。拆遷部門對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認定爲“違建”的,於法無據,被拆遷方可透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維權。
其次,由於《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透過實施,並規定建造房屋必須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對於2008年之前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由於並沒有相關的條文和處罰決定,因而不能被輕易認定爲“違建”。
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違法的房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同時,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對於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因而,對於沒有辦理批建手續,但擁有選址意見書,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的違法建築,屬於程序違法的建築,要求其繳納相關費用並補齊程序後,不能隨便認定爲“違建”。
3、招商引資興建的房屋
很多地方爲了促進經濟發展,成立相關的招商局進行招商引資,並同意其先在土地上興建廠房,後補辦手續,但由於土地性質等各項問題導致企業在辦理部分手續時無法辦理。這種廠房不得隨便認定爲“違建”,政府招商引資作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檔案是對建築合法性的認定,若日後再認定爲“違建”,有損政府公信力。
4、從政府手中買斷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
政府透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出售鄉鎮企業的剩餘土地使用權,若在拍賣過程中出現地上建築物沒有相關證件手續的情況,在私營企業收購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着物後,不應當認定爲“違建”。
二、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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