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漂”羣體遇拆遷有安置補償嗎?
近年來,“老年漂”一詞越來越火,城市化的進程,將無數的年輕人留着大城市裏成家立業,也將無數的父母從四面八方運輸到城裏。或者是因爲年輕人們想要照顧老人,讓老人享受更好的物質;或者是因爲老人希望能爲子女做做飯、帶帶小孩。無論是何種風險,總有一股力量將他們拉到一塊。當大批老人到達城市,也形成了一個特定的羣體。我們稱之爲“老年漂”或是“漂族老人”。顧名思義,就是人到老年,還離開故土到陌生的城市生活。由此帶來的問題,便是這個羣體所固有的。今天,晏清律師帶大家看下如果“老年漂”羣體遇到拆遷,可以要求徵收單位給予安置補償嗎?
以案說法:
彭女士出生於1933年9月,2014年2月,因“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將戶口遷至兒子所在地。2017年7月,彭女士兒子與兒媳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於廣元市利州區××號房屋一幢歸妻子、兒子、母親彭女士所有。2019年1月,因某道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需要,廣元市利州區xx街道辦事處與彭女士兒媳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約定對案涉房屋及附屬設施、地上附着物等實施拆遷補償安置。2020年5月,徵收單位與彭女士兒子、孫子女分別簽訂《廣元市農房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書》,該三份協議主要約定分別給予三人每人16萬元的貨幣安置補償款。現彭女士要求徵收單位對其進行貨幣安置補償。
法律解析:
在徵收集體土地過程中,應對被徵收房屋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安置的目的在於解決被徵收人的實際居住問題,保障被徵收拆遷居民居住的權利。本案中涉及的安置補償方案中“貨幣安置標準二”主要適用對象應是合法佔有被徵收房屋並長期居住,但又非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居民。本案中,彭女士出生於1933年,其於2014年將戶口遷入子女名下並與子女一同生活應屬正常情況,且有相關證據證實彭女士長期居住於案涉房屋所在地。此外,在拆遷安置工作對彭女士安置資格審查過程中,相關基層組織等亦出具證明證實原告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徵收部門拆除案涉房屋後,應當對彭女士予以安置,按照政策規定的數額足額支付支付貨幣安置補償款。
法院判決:
判決徵收單位對彭女士及時履行安置補償的職責。
由於身體、照顧子女等原因,一批批的老年人跟隨自己的子女進城,在老年漂泊的時候,更應該讓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如遇徵收拆遷問題,建議及時諮詢專業拆遷人士,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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