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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暴力強拆頻發,刑罰對強拆者是否還有用?

違法暴力強拆擡頭,苦不堪言的自然是廣大被徵收人。

違法暴力強拆頻發,刑罰對強拆者是否還有用?

實踐中,令被徵收人困惑不已的一個問題是:實施違法暴力強拆的那些所謂“不明身份社會人員”,後來究竟有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接受刑罰處罰呢?還是說違法強拆僅僅只需要“賠”錢了事,而相關參與者都可以全身而退,逃避法律的制裁呢?若長此以往,暴力強拆行徑又怎能得到有效遏制呢?本文,在明律師爲大家簡要而清晰地做個解釋……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陳麗芳表示,從理論上講,追究強拆人員刑事責任,令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之所以實踐中被徵收人對這回事“無感”,是因爲身臨其境時被徵收人更關注的是自己能否最終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而往往並不是那些身穿黑衣,紋着身,扛着棍的傢伙後來怎麼樣了。

通常來說,違法暴力強拆發生後,被徵收人撥打110報警,警方會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一般都能夠將強拆人員抓獲歸案。

接下來的情節未經歷過這類事情的人可能會覺得難以理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綜上,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徵收人最終透過訴強拆違法或刑事訴訟程序搭建了與徵收方的協商、談判平臺,就自己所面臨的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了協議,最終獲取了公平、合理的補償,那麼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也就會做庭外和解的處理。

一般而言,違法強拆行爲觸犯的罪名是《刑法》第275條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剛好符合刑訴法277條規定所能夠適用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處理程序絕非老百姓所理解的“和稀泥”“喪失原則”。

事實上,違法暴力強拆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於其違反法定程序,未補償先強拆。

因此,如果事後透過談判補償到位了,被徵收人感到滿意了,事實上拆除房屋行爲本身也就獲得了某種意義上的依據,庭外和解也就是被徵收人可以接受的結果。

這一實踐中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在法律框架內的靈活、變通,而並無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情形。

如果被徵收人堅持追究強拆人員的刑事責任,不同意進行庭外和解,那麼被徵收人的意願也是完全能夠達成的。

特別是在一些造成被徵收人人身受到嚴重傷害的案件中,強拆、逼遷者被依法判處刑罰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比如震驚全國的山東平度3.22徵地縱火案等。

因此,客觀、辯證的看待追究強拆人員刑事責任的問題,是廣大被徵收人,尤其是尚未親身經歷徵收的“旁觀者”們有必要加以理解的。

刑罰對於一切違法犯罪者,永遠都是管用的。

事實上,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本身即具有其合理性,受害人選擇適用這一程序解決問題,儘量爭取更多的經濟補償、賠償,是不應受到任何無端的指責和質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