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被徵地者的徵地補償款屬於遺產嗎?
徵地補償款是每個被徵地者所能獲得的經濟補償,但是徵地補償工作相對較複雜所需時間較長,在這過程中曾出現有被徵地者離世的情況。已故者遺留的財產通常會由其親屬繼承,但對於徵地補償款是否屬於遺產、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直以來衆說紛紜,那麼已故被徵地者的徵地補償款屬於遺產嗎?具體的解答將在下文爲您做介紹。
一、徵地補償不屬於遺產的依據
1、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於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
而土地補償費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收益。
2、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爲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爲單位。透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消滅;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遺產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這是由現代繼承法作爲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製相區別。
(2)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裏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爲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複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3)遺產必須是非專屬於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後則該種權利歸於消滅。
(4)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爲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爲遺產。
徵地補償款是徵地辦在經濟上對被徵地者所做的補償,不在收益範疇故不能用作繼承,故而不能認爲已故被徵地者的徵地補償款屬於遺產。但是如果已故者的離世時間是在領取徵地補償款後,那麼徵地補償款將作爲已故者的財產之一,可被當作遺產用於繼承。如果對於這部分財產的繼承仍存有疑問的,不妨請教於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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