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一、集體土地徵收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集體土地徵收法律依據具體如下: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爲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4)項、第(5)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5)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拆遷補償嗎?
1、不定期租賃承租人不一定有拆遷補償,如果出租方獲得了裝修補償、搬遷費、停產停業補償、附屬設施補償、裝飾裝修補償、按期搬遷獎、提前搬遷獎、獎勵性補貼等的補償費,但是確是由於承租人的裝修、生產經營、搬遷而帶來的這些補償。承租人自己遭受了停業損失遭受搬遷損失,那麼出於公平考慮,承租人是可以享有部分拆遷款的。有些拆遷款按照性質屬於出租人特有的,這些拆遷款承租人就無權要求得到,比如獎勵性補貼,;有些拆遷款承租人是可以按照比例得到,比如搬遷費、提前搬遷獎勵、按期搬遷獎勵、停業損失等。至於這個比例那就是法院來酌定了,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
2、再者對於承租期限確定的情形,如果長期租賃的,拆遷款應主要補償承租人。短期租賃的,補償出租人。
相關法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不管是公民、還是單位、亦或者是集體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有被國家徵收的可能。被徵收者可以獲得適當數額的補償價款,該價款是根據土地的原用途確定的。被徵收者若是沒有獲得補償價款,可以起訴拆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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