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有哪些步驟
步驟:
一、發佈徵地通告;
二、徵詢村民意見;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記;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並報批;
五、發佈徵地公告;
六、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七、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八、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九、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十、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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