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效力如何確定呢
一、所謂抵押權的效力,是指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在其擔保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對其財產的限制和影響力。它包括抵押權範圍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優先受償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權的效力,關鍵是優先受償的效力。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於從物
抵押權設定前爲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爲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2、對孳息的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對添附物的效力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爲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
抵押物所有人爲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爲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三、對抵押人的效力
1、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2、處分權。
四、對抵押權人的效力
1、抵押權的保全;
2、處分抵押物的權利;
3、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12條規定: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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