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般債務清償期怎麼算?
一、現在一般債務清償期怎麼算?
《民法典》規定,債務清償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補充約定的,視爲不定期,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個人債務的償還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債權爲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有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倘若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爲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如果個人的財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如果債務人死亡的,交付遺贈爲第三順序。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綜上所述,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補充約定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找專業人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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