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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違約訴訟費誰負擔的?

一、借款合同違約訴訟費誰負擔的?

借款合同違約訴訟費誰負擔的?

根據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一審案件的訴訟費用依照以下原則確定。①敗訴方負擔。②雙方當事人分擔。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雙方當事人分擔的比例。③當事人協議分擔。主要適用於調解解決的案件。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④原告負擔。原告撤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

二、訴訟費包括哪些

(一)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爲: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二)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三、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

1、訴訟時效抗辯權

如果債權有“時效已過”之事實,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權利的請求權被阻卻,義務免於履行。對於權利人而言,債權並不產生任何影響,債權仍是完全債權。

2、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私權利,是否行使屬於抗辯權人自由行爲的範疇,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3、訴訟時效抗辯權對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

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的請求權得以阻卻的後果不必然產生,以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爲前提。在義務人衆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爲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拋棄時效利益,對於其他人不產生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產生相對效力。

訴訟費包括案件的受理費還有其他的證人還有其他的費用,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訴訟費的承擔,如果超過訴訟的時效,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訴訟時效具有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