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上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一、關於刑法上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上遺忘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
二、遺忘物的概念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爲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三、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難以回憶起財物的確切失落地點。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因而二者的失主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區別的。
(2)因持有人將財物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
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爲,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爲,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佔罪論處。之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遺忘物擴大爲包括遺失物在內,是因爲無論從侵佔罪立法過程還是從法律用語的規範性角度而言,遺忘物與遺失物都有其約定俗成的含義。
由於人們一時的大意,往往會遺失或者是掉下一些物品。對於一些貴重的物品,一般人會選擇自己收入囊中,但是也會有人提交公安,讓公安部門的同志,尋找失主,挽回失主的損失。但是需要我們明白的是遺失物與遺忘物其具體的區別概念,防止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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