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遺忘物和遺失物有什麼區別?
刑法上對於惡意侵佔別人的遺忘物或者遺失物都是有相應的處罰規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能夠理解二者明明都是被遺落在特定場所的東西卻有着完全不一樣的定義以及處罰的程度,尤其是在針對違法者的行爲上也有不一樣的規定。那麼,刑法上遺忘物和遺失物有什麼區別?
一、刑法上遺忘物和遺失物有什麼區別?
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難以回憶起財物的確切失落地點。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因而二者的失主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區別的。
(2)因持有人將財物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
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爲,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爲,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佔罪論處。之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遺忘物擴大爲包括遺失物在內,是因爲無論從侵佔罪立法過程還是從法律用語的規範性角度而言,遺忘物與遺失物都有其約定俗成的含義。
遺忘物的概念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爲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爲,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爲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爲,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爲遺忘物,又稱爲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爲偶然喪失。
什麼是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換言之,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
拾得遺失物的處理
關於遺失物拾得的法律效果,我國《物權法》規定拾得人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以上就是關於刑法上遺忘物和遺失物的相關區別內容。綜上所述,如果說公民在撿到物品的時候是知道該物品屬於被這主人遺忘的東西就應該將其定義爲是遺忘物而必須在撿到之後及時歸還,但是如果是被主人遺失且無人知曉的情況下就要交給有關部門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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