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後重新出具借條嗎?
一、債權轉讓後重新出具借條嗎?
債權轉讓後不需要重新出具借條的;需要寫的是債權轉讓協議,這樣原來的借條就會被債權轉讓協議所取代。但是債權轉讓協議必須要對債務人進行書面通知,沒有通知的,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採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1、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爲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2、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係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二、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爲繼承的債權;
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爲性質上所不允許;
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爲,必須符合民事行爲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爲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爲要件。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權轉讓後一定要獲得三方的同意,而且也需要出具一份轉讓債權的協議,只有獲得三方的同意才能保障到債權人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原來的借條就會被債權轉讓協議取代,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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