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是否需要與受讓方重新簽訂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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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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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轉讓可否與受讓方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因原企業是招商引資單位,當時享受了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土地在出讓時,出讓合同約定,該宗地不得轉讓,如需轉讓,必須經政府批准。幾年後,該企業未經政府批准,私下將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出售給他人(受讓方),對方付款後,拒不將房產和土地交付,並引起官司。經法院協調後,給土地部門下發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按雙方簽訂的土地房產轉讓協議辦理過戶手續。原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土地價款原企業不願繳納,土地部門考慮到該宗地的特殊法埂瘁忌誆渙搭惟但隸性,爲了國有資產補流失,經與受讓方協商,受讓方同意代原企業將享受優惠政策部分土地價款向政府繳納,經政府同意後,土地部門又重新與受讓方簽訂了補交土地價款的出讓合同。可是,原企業起訴土地部門,不能與受讓方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法院受理後認爲,土地只能辦理變更登記,不能再次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要求土地部門撤銷土地合同,這種做法對嗎?土地部門認爲,只有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才能約定受讓方的行爲和應該補交的土地價款,況且,這樣做,沒有損失任何一方的利益,爲了配合法院的協助執行,土地部門這樣做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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