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羅X民間借貸糾紛
大連市甘井子區XX
民 事 判 決 書(2020)遼0211民初957號原告王X,男,漢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
委託代理人張闖、於XX,系遼寧誠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X,女,1983年12月8日生,侗族,住址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原告王X與被告羅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及其委託代理人張闖、於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萬元;2、判令被告自起訴之日起以本金8萬元爲基數按年利率16.5%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全部還清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29日起,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截至2019年1月30日,被告已從原告處借得共計8萬元,並承諾每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100元(合年利率16.5%);2019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承諾2019年10月18日還款,至今被告仍未還款,故訴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透過讓原告網貸的方式持續向原告借款、還款並支付利息,截至原告起訴之日尚欠本金80,000元未還,此間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100元。原告於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2020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及庭審筆錄等在案爲憑,上述證明已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採信。本院認爲,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被告向原告借款,應承擔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義務。現原告依據轉賬及聊天記錄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援。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16.5%支付自起訴日起至還清日止的利息,與被告每月向原告轉賬金額及欠款數額比例相符,且本案立案時間爲2020年1月15日,該主張不違反當時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息標準的限制,本院亦予以支援。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庭,視爲其放棄抗辯權利。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羅X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王X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並以此爲基數自2020年1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5%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2,XXX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健
人民陪審員 魏秀梅
人民陪審員 李景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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