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不當得利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蘇0211民初6555號
原告:周X,男,1972年7月1日生,漢族,住無錫市濱湖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秦煒、周X,江蘇正太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X,男,1970年12月30日生,漢族,住無錫市濱湖區。
原告周X訴被告黃XX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10月2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及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返還不當得利款項80000元整。2、原告自願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雙方系朋友,2020年7月10日,原告網銀轉賬時操作失誤,誤轉8萬元至被告帳戶,後因多次催討未着,成訟。
被告黃XX未到庭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被告雙方系朋友。2020年7月10日,周X在向堂弟唐X轉賬8萬元用於歸還之前借款時,因黃XX此前與周X存在經濟往來,故手機裏有黃XX的賬號,周X誤點了黃XX的賬號,周X輸入付款密碼後,隨後直接將款項8萬元匯入黃XX帳戶。經與黃XX協商,黃XX表示因帳戶被法院凍結無法進行返還。同月13日,周X就匯錯款項事宜向無錫市公安局無錫經濟開發區分局華莊派出所報警。後因催討未果,成訟。
上述事實有轉賬記錄、情況說明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匯入8萬元,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獲得上述款項系基於合同或其他法律關係,原告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被告返還8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可予支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相關權利視爲放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XX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向原告周X返還8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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