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幾種?
國家政府設立不安抗辯權是爲了防止在合作關係中有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行爲和逼迫他人履行不必要的義務,然而這項權利的認知度尚未普及羣衆,很多人不知道不安抗辯權,不明白不安抗辯權是什麼,不明白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些,現在由小編爲您介紹一下相關資料:
一、不安抗辯權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
三、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結合上文我們可以明白不安抗辯權是用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簽約合同時應明白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同時留意合作伙伴的情形,一旦有符合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希望小編的回答能解開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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