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定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是合同三大抗辯權之一,它是指在某種情況和條件下,當事人有相關的證明和依據證實對方當事人不會履行接下來的合同義務的時候,也可以決絕履行本該自身履行的義務。那麼不安抗辯權定義又有哪些相關規定呢?今天,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整理如下資料來進行解答。
一、不安抗辯權定義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第五百二十七條和第五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這樣的: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需要什麼條件?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
(1)合同雙方當事人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
(3)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出現履行能力嚴重惡化的事實,並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難以履行或者不會履行的現實危險。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主張不安抗辯權時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屬於違約行爲,仍應履行合同義務,並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不以相對方同意爲必要,但行使權利時,依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樣做一方面是儘量避免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害,另一方面也便於對方在獲得通知後及時提供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
三、相關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文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從中瞭解到,不安抗辯權的定義和形式條件不是沒有限制的。他只能在特定的條件下進行。本質上是爲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和權益,保證合同履行按照客觀的法律法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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