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爲限;
2、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爲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
4、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
5、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於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
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後,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爲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二、法律依據
所謂撤銷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爲的危害債權的行爲,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爲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財產的原狀。撤銷權作爲債的保全制度,其功能在於保全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障實現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限。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爲,包括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爲(無償轉讓或明顯低價)或者實施了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爲;3.債務人的行爲必須有害於債權;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5.撤銷權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其權利之一,但在行使相關權利時,必須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條款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違反了相關合同的內容,則也構成了違約情況,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在行使撤銷權之前達成一致意見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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