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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擔保還是對債權擔保

對債務擔保還是對債權擔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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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對債權設定擔保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雖多爲金錢債權,但並不以此爲限。非金錢債權,例如具有財產上價值的物品爲給付標的的實物債權,以及以提供勞務等不具有財產價值的給付爲標的的債權,在其不能實現時,也常常發生財產上的損害,從而由非金錢債權轉化爲金錢債權(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爲了確保該種債權的實現,自然可設定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