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逃避債務假離婚的判斷怎麼認定?
一、爲逃避債務假離婚的判斷怎麼認定?
債務人在債務即將到期前,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配偶,造成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的,可以認定假離婚逃避債務。債務人透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爲,屬《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爲的範疇。因爲行爲人的行爲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根據規定,這種民事行爲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
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爲(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二、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如何處理?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
對於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採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爲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後果。
部分被執行人透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於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規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於透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於爲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三)透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爲無效。
透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如果當事人爲了逃避債務,就透過和自己的配偶假裝離婚來進行財產的轉移,造成自己沒有財產進行債務償還的假象是屬於惡意串通來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一旦發生了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發起起訴,經過法院的審查之後,債務人依舊是需要償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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