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用益物權意思是什麼?
一、行使用益物權意思是什麼?
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爲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用益物權包括哪幾種類型?
用益物權的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二)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根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四)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五)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爲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居住權和地役權等權利。這些權利都是有使用期限的,快要到期的時候可以申請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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